代理曾某某(湖北人)诉某兵团XX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生前于2008年1月在X团XX连从事机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给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6月3日,X团养殖二场验草人李某二安排李某一、李某某、李某某前往一连108农何某某地捆苜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农一师医院治疗,后因脑疝、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事故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不承担责任。2013年5月29日,原告依法向农一师阿拉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一师阿拉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与李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为由,至今未给原告出具任何书面答复。2013年10月25日,原告依法向农一师阿拉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李某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农一师阿拉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依据,作出师劳仲不字(2013)第***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认为农一师阿拉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的申请超出仲裁时效错误,原告的仲裁时效有过中断,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告的丈夫李某某生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曾某某家属的协助下,多次前XX团,与XX团附近的居民、职工、技术员、连长等多次详细沟通,了解兵团企业的管理政策,管理模式等。因本案在阿克苏地区是第一起起诉团场的案件,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受到重重阻力,但最终,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曾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生前与被告XX兵团XX团劳动关系成立。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XX兵团XX团负担。
后曾某某依据该份判决书获得农一师五团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