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诉人郭乙与被上诉人郭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郭乙称,2003年因身体不适,将其在第一师某团园林工作站承包的11.9亩果园转让给被上诉人,让其代管,2003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果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直至2014年8月郭乙退休。在此期间,上诉人未收取被上诉人任何使用费,被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自身受益费用,现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郭甲给付上诉人郭乙自身受益“五保三金”款55207.72元、违约金5000元,两项合计60207.72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乙水费、利费3790元;驳回原告郭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乙承担600元,由被告郭甲负担53元。上诉人郭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向第一师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农一师五团,与农一师五团附近的居民、职工、详细沟通,了解兵团企业的管理政策,管理模式等。同时,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二审法院经胜利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上诉人郭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