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诉人郭乙与被上诉人郭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案胜诉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郭甲一审中称:2003年,郭乙因身体不适,将其在第一师某团园林工作站的11.9亩果园转让给郭甲,2003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果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14年,第一师某团小城镇建设征收土地,对郭甲果园中的1.7亩进行征收,并与郭甲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10615元,经某团园林工作站协商郭甲、郭乙达成一致协议,郭甲领取补偿款6115元,被告郭乙领取补偿款4500元。此后第一师某团又对郭乙剩余果园进行征收,共补偿108855元,由郭乙领取。郭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郭乙支给付郭甲征收补偿款108855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郭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郭甲果园补偿款69155元。上诉人郭振江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农一师五团,与农一师五团附近的居民、职工、详细沟通,了解兵团企业的管理政策,管理模式等。同时,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收集了足够的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上诉人郭乙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