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王某与吐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 胜诉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吐某经蔡某介绍向王某借款,借条写明:今借到王某丽现金165000元。还约定在7月1日一次还清,如不按时还款,将***拖拉机及打草机抵押。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25000元至今未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吐某偿还欠款25000元,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吐某支付原告王某借款逾期利息2400元,二、被告蔡某对上述利息2400元不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原审请求。【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一审法院调阅一审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材料,修改相关法律文书,与委托人多次详细沟通,交流,做好本案风险防控。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1、支持上诉人王某要求被深色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400元;2、二、被上诉人蔡某对上述借款本利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上诉人王某负担9元,被上诉人吐某负担2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上诉人王某负担18元,被上诉人吐某森负担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