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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寇某某诉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来源:陈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量:307

代理寇某某诉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3)阿市民初字第****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31日9时30分,原告寇**乘坐曹**驾驶的新NC-*****号车前往被告在哈拉塔果园干活,在S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KM+800M路段时,与相对方杨**驾驶新ND-****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2天,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而被告在事发后,仅向原告支付第一次住院治疗费11887.98元,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1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15960元、护理费6384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71684元、鉴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65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等共计115745.73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大量的搜索工作,查找法律依据,查找类似或者相关案件的判决。详细研读构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向原告寇**偿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245.73元;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承担215元,被告承担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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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琼
  • 执业律所: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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