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艾**与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经济补偿金纠纷胜诉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陈琼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艾**自1999年3月起在被告单位参加工作,从事修剪,直至2015年3月,原告在工作中突然生病,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上班,但被告2015年8月口头对原告无故停止工作,不让上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满16年,因突然生病就不让原告上班,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补交原告12年的各项社保金、2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107280元;支付2015年3月至8月止共5个月工资15000元;以上合计:122280元。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阿克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详细了解原告工作的种类、性质、工作时间,了解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
【审判结果】
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艾**提交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原告艾**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